對于一些使用年限過長,或是完全喪失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是可以申請報廢處理的,而很多企業應該有疑惑,即是報廢固定資產后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如果處理固定資產后有報廢處置收入,是要按規定繳納相應增值稅。
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而言,應按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如果之前進項稅額沒有抵扣,則按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如果之前進項已經抵扣了,則按按13%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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